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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6月,李某被某物业公司录用为保安队员,公司告知他试用期3个月,月工资为1000元,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,办理社会保险。9月份,公司依约与其签订了9年期劳动合同,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12月份,李某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生矛盾愤然辞职,并以该单位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,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该公司支付2011年7—8月二倍工资2000元,补缴6—8月社会保险费。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该案后,经开庭审理,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、工资表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,证明李某反映情况属实。经调解未果,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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