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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月5日,某公司招用王某在其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,试用期 为一个月,工资2500元/月,并还约定了相关的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。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公司未给王某缴 纳社会保险,一直到2011年7月才开始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12年12月,王某辞职后要求公司补缴其2008年9 月至2011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,公司认为已于2011年7月开始给王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,之前的已超过追诉时 效而拒绝王某的要求。王某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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