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,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,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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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楼 jia579921
谢谢
14楼 ygxhr150
谢谢了,资料不错
13楼 ZGM188
学习
12楼 风米影粒
很好哎
11楼 文哲
谢谢啊,非常不错
10楼 老乔
谢谢,
9楼 勤奋的学习者
案例很贴近现实,我们公司就存在保密的岗位,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,但个人认为需要保密的是应该做保密的,不泄密给让竞争对手,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。
8楼 南极冰河
个人认为保密义务确实要尽,也就是原单位的技术、经营等方面的核心机密,无论在职还是离职,都不要泄露给第三方,尤其是对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。这个事,我觉得是一种职业道德,无需付费也要坚守。但是竞业限制,就是另一回事了,公司对人家择业就业进行了限制,必然影响其收入和生活质量,那么不予补偿,从情理上,从法理上都说不过去。
7楼 毛瓜
很实用,谢谢分享
6楼 绝世梦魂
学习了
5楼 苏东坡
很贴近现实,条理性很好!
4楼 noahfang
实用性较好
3楼 幸福15
不错,了解了不少
2楼 lio10
很有影响力的案例,太棒了
1楼 跳舞的石头
实用性较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