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的人才理念应该和整体的用人理念有所区别,因为人才和普通劳动力,本身就身就存在质量身就存在质量存在质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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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楼 舒欣
二次入职同岗位不可以从新走试用期
1楼 小蜘蛛2013
第十條,錄用後進入試用期,試用期為1~2個月,視試崗情況調整
根據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”如果一名劳动者离职后,若干年后又重新入职,用人单位能否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?从法条文意看,显然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。只要是用人单位不变,该用人单位就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那這屬於此管理制度的漏洞嗎?